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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008年8月29日 作者: 劳动法律专家网 编辑:nelson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200 次 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适用

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008年8月29日 作者: 劳动法律专家网 编辑:nelson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200 次 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合同法》,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的基本前提。作为用人单位,除清楚本单位与劳动者的用工关系是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外,更重要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选择有利的用工方式和避免使用童工。一,非全日制用工,用工方式灵活,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减轻用工成本的一种用工方式,适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岗位可考虑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二,业务量淡旺季明显的用人单位,生产旺季可考虑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也是减轻用工成本的一种用工方式;三,如果有业务外包的单位,应选择有经营资格的单位承包业务,而不使用个人承包,以免负连带赔偿责任;四, 避免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的人),因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罚5000元,劳动保障部门责令不改的,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罚10000元。 如何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培训费用问题 2006年6月15日 作者:佚名 劳动法律专家网 编辑:zhangyingxue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3119 次 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因为培训费用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目前,确有某些企业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不尽合理的做法。例如,有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只要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单位,不论单位是否出资培训过,均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有的企业在解除合同时,不顾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对其出资培训过的职工一律要求全额赔偿等等。 事实上,这些做法不符合我国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职工培训问题作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有关培训事宜及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与职工也可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对某项具体培训项目的有关问题(包括违约赔偿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的这些约定,是处理有关培训争议的重要依据,但约定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应负担的培训费用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因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对培训费赔偿问题具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如果企业确实对职工出资培训,并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这是前提条件。 二、一般而言,只有职工单方面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一般不得要求其赔偿已出资的培训费。除非职工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则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费用。 三、劳动者在符合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要求其赔偿培训费;除非职工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在适用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在合同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四、关于具体如何赔偿的问题,可按培训劳动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但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赔偿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约定,否则无效。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发生争议的,可由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五、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具体支付办法是:如约定服务期的,则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北京通州一员工在食堂吃饭摔伤单位赔钱 2008年11月5日 作者: 劳动法律专家网 编辑:liangxy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11 次 在单位食堂吃早点时,张华(化名)因地面湿滑摔伤。 记者今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认定在单位食堂吃饭属于“为工作做准备”,是从事雇佣活动的一部分,故判令单位赔偿员工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776元。 2007年12月10日,张华在单位食堂吃早饭时,因地面湿滑摔倒致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第11胸椎压缩骨折,后单位支付了张华的医疗费用。 张华认为,在单位食堂就餐行为,应视为工作的延续,单位应当为自己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此其应对损伤后果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索赔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1900元。 法庭上,北京某公司辩称:该公司的早餐仅为外地员工提供,而张华属于北京本地员工。当时张华摔伤后,单位没有听说其胸椎骨折,只是听说是腰部扭伤。因此,该公司认为张华的伤情与单位无关,单位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华在单位食堂吃早餐时因地面湿滑摔倒致伤,应理解为其在为工作做准备时所致,因此应视为“在为被告从事雇佣活动中所致”;现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张华不应在单位食堂吃早餐及张华的伤情与其没有因果关系,故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实,法院确认张华的合理损失为误工费6764元、护理费3012元,共计9776元。据此,法院判决北京某公司除去已负担的医药费外,应再赔偿张华误工费、护理费共计8000余元。 下班搭载同事且变更回家路线遇车祸算工伤吗? 2008年11月7日 作者: 劳动法律专家网 编辑:liangxy 出处: 本文已被浏览 17 次 问:上个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我上完班骑自行车回家,正好碰到一位同事让我捎他一程。于是我就走另一条路,把他送到后,我就独自往家赶。在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侧面来的一辆小面包车相撞,我的胳膊和头部受伤住院了。我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用,但单位说我下班没有按时回家,却绕远路送他人,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从而拒付医疗费用。请问律师,单位的这种说法有依据吗?下班搭载同事变更回家路线遇车祸真的不算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这个合理路线,可以理解为往返于工作单位和职工居住地的一个合理的路线。 职工在正常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回家路线,延长相应回家时间,未违反常理,符合工友之间相互协助、关爱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属于适当增加回家时间、变更回家路线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事由合理。你在送完同事后继续返家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遭遇机动车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判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应当考虑适当增减时间和变更路线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即是否存在符合常理的情形以及适当变更路线、增减时间与遭遇机动车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机械、精确地理解上下班时间和路线。你正常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回家路线,延长相应回家时间,未违反常理,符合工友之间相互协助、关爱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且下班送同事与你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属于适当增加回家时间、变更回家路线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范畴,事由合理,故你在同事中途下车后继续返家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中国劳动人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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