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及处理原则
大致划分为10种表现形式群体性事件: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2、集会、游行、示 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4、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5、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6、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7、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8、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9、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10、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当然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以上为常见的表现形式。
处理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点,以警察处理原则为例:
1、防患于未然原则;
2、以人为本原则;
3、快速反应原则;
4、沟通对话原则;
5、维护警察队伍良好形象原则
2010年发生了哪些群体性事件
3月,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曲水、嘉禾两乡村民,大量闯入云南省农垦集团云胶江城分公司的胶林,争相抢割橡胶。同时在中越边境15号界碑旁搭建工棚,与云胶公司和政府工作队形成对峙。公司胶工因胶园被抢割,情绪十分激动。农民与胶工之间,农民、胶工与政府工作队员之间的对抗情绪很强烈,一场群体性械斗和流血事件一触即发,情况万分危急。
由于政府工作组指挥有力、措施得当,在很短时间内化干戈为玉帛,成功化解了5起潜在的群体性械斗流血事件,使这个边疆县份,重新恢复了往日的宁静与和谐。
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的事件概况
2009年6月19日,众多围观群众在石首市东岳山路和东方大道两大交通要道设置路障,阻碍交通,围观起哄。
2009年6月20日上午至夜间,部分围观群众多次与警察发生冲突。20日凌晨,事态开始恶化,少数不法分子借机制造事端,在停放尸体的酒店内纵火滋事,并煽动一些围观群众,袭击前来灭火的消防战士和公安民警,导致多名警察受伤,多部消防车辆和警车被砸坏。
事件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明确批示对处理事件的要求,公安部、武警总部、湖北省、荆州市的党政主要领导迅速成立了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并亲临现场指挥,维护秩序。经多次协商,死者家属同意将尸体运往殡仪馆,对尸体进行尸检。
2009年6月20日夜间至21日凌晨,事态已逐渐平息。停放在事发地永隆大酒店内的尸体已送往殡仪馆,围观群众全部散去。死者的死因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石首市的秩序已经恢复正常。
常用群体性警情处置规范?
执法常识 处置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规定
对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
(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
(三)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但对于爆炸、放射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
(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
执法常识 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定
对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
(二)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
(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
(四)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