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软文推广产品卖货违法吗,朋友圈不是想卖啥就能卖啥,律师忠告:在朋友圈乱卖货有可能坐牢

2022-02-04 08:34:53 推广营销 投稿:一盘搜百科
摘要社交软件的出现,可以说改变了人们交流的方式微信软文推广产品卖货违法吗。然而,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朋友圈除了晒娃晒美食和分享旅途风光之外,还多了一项功能——推广与营销。即使这几年关于朋友圈的营销推广行为

社交软件的出现,可以说改变了人们交流的方式微信软文推广产品卖货违法吗。然而,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朋友圈除了晒娃晒美食和分享旅途风光之外,还多了一项功能——推广与营销。

微信软文推广产品卖货违法吗,朋友圈不是想卖啥就能卖啥,律师忠告:在朋友圈乱卖货有可能坐牢

即使这几年关于朋友圈的营销推广行为备受争议,但是这一商业形态的出现,也的的确确给商家带来了很大商业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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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我们的朋友圈沦陷了,“某某夏令营强势来袭,报名费只要3988元,点开链接立刻报名!”“某某品牌今天大减价,有需要的扫描二维码”……朋友圈已然成为现代商家的必争之地,渐渐由一个分享生活乐趣的平台变成了一个“超级大卖场”。“广告”充斥了朋友圈,真的没问题吗?难道朋友圈是一个想卖啥就能卖点啥的地方吗?且看今日律师为您解读最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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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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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软文推广产品卖货违法吗,朋友圈不是想卖啥就能卖啥,律师忠告:在朋友圈乱卖货有可能坐牢

最近,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最高法也发布4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对此,本平台特约律师王娜特意跟广大网友聊聊在朋友圈什么东西是不能卖的,毕竟鲁迅说过,搞清楚人生不能干什么最重要……王娜律师讲述了一起典型的,因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信息,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杰明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陶胜新、李孔祥、陶霖、曾俊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5月至7月,宋雨林(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胜新,购买管制刀具。陶胜新通过微信与黄杰明联系,由黄杰明直接发货给宋雨林,被告人陶胜新从中赚取差价。宋雨林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黄杰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29元,陶胜新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

裁决结果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销售及相关活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是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王娜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次两高发布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

《解释》进一步明确:刑法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发布信息”。

入罪标准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解释》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一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数量。《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站的,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二是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三是前科情况。《解释》规定,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属于“情节严重”。

王娜律师提示,微信朋友圈虽然是“万能”的,但也不能乱发广告,以下内容为王娜律师为朋友们整理的圈中不能卖的东西。

1、微信朋友圈不能出售美白针、水光针、肉毒针等美容针剂产品。这些产品属于药品,国家对于药品的销售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如果未取得批准文号、注册证号,会认定为假药,那么卖假药当然是犯罪行为,属严重危害社会的重罪,不仅要坐牢,还要被重处罚金。

2、微信朋友圈不能卖香烟。香烟作为特殊商品在出售的过程中需有专卖许可证,并且只能在固定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在此王娜律师提示各位微商朋友,切莫在互联网上推销香烟,这是法律严格禁止的,一旦违反相关规定,依然要面对坐牢并处罚金。

3、微信朋友圈不能卖彩票。彩票销售网点必须有中国福利彩票中心的授权,如未经授权擅自在微信上推销彩票,《刑法》上有个非法经营罪等着伺候这样的朋友。

4、微信朋友圈不能卖假冒伪劣商品。市场上有许多名牌包包、手表,让朋友们垂涎欲滴,流连忘返,这些东西高昂的价格往往让普通消费者止步,因此在朋友圈中出现了一批高仿、超A的商品,这样的商品在互联网上销售,依然是违法犯罪的。根据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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