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干成,「英雄烈士谱」李超时:革命的烈火是扑不灭的

2022-01-16 19:59:17 百科大全 投稿:一盘搜百科
摘要这是李超时像(资料照片)李超时,1906年出生于江苏徐州,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冬到武汉中央军事政治学校学习,在校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李干成。1930年春,李超时参与创建中国工农红军第1

这是李超时像(资料照片)

李干成,「英雄烈士谱」李超时:革命的烈火是扑不灭的

李超时,1906年出生于江苏徐州,1926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同年冬到武汉中央军事政治学校学习,在校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李干成。1930年春,李超时参与创建中国工农红军第14军。1931年6月,李超时与妻子吕继英一起在镇江被国民党当局逮捕。9月19日,李超时在镇江北固山英勇就义,年仅25岁。

身着军服,手拿望远镜,目光坚毅,望向远方……静静立于江苏邳州李超时纪念馆悼念广场中的李超时铜像,仿佛在诉说那段革命故事。

李超时,1906年出生于江苏徐州邳州市碾庄镇才庄村。小学毕业后,他以优异成绩考入省立第十中学,接受了马列主义思想,与郭子化等人一起进行学生运动。1926年加入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曾任共青团徐州地区学运书记,同年冬到武汉中央军事政治学校学习,在校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

1927年夏,李超时参加讨伐夏斗寅叛军的战斗。同年秋他被派回家乡继续开展革命工作,发动和组织群众,建立中共基层组织。被派到东海建党后,李超时成立了中共东海县特别支部,先后任中共东海县特别支部书记,东海县委书记和东海中心县委书记。

1929年秋,李超时调任中共(南)通海(门)特委书记,与时任中共(南)通海(门)特委委员何昆等领导改编当地游击队和整顿农民武装,指挥游击队先后取得卢家庄、四甲坝、四扬坝等战斗的胜利,有力推动了该地区游击战争的开展。1930年春李超时与何昆参与创建中国工农红军第14军,何昆任军长,李超时任政治委员。

何昆在江苏如皋西南老户庄战斗中牺牲后,李超时任军长兼政治委员,领导整编部队,整顿纪律,加强军政训练。在他的带领下,中国工农红军第14军运用游击战术多次挫败国民党军的“进剿”,领导开辟通海游击区。

1931年6月,李超时与妻子吕继英一起在镇江被国民党当局逮捕,面对敌人的种种酷刑和威逼利诱,他坚贞不屈。国民党江苏省主席叶楚伧亲自劝降,他严词痛斥。9月19日在镇江北固山英勇就义,年仅25岁。

“我们牺牲了,江北的工作是不会完的,革命的烈火是扑不灭的,共产党一定会胜利,活着的一定要斗争。”这是李超时在牺牲前留下的遗言。

为纪念李超时,2006年徐州市在邳州碾庄镇才庄村建立李超时纪念馆。纪念馆占地30余亩,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

忠魂励后世,沃土花更红。李超时牺牲后,他的精神激励后人前赴后继、英勇战斗。作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徐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纪念馆每年都吸引大批参观者前来学习瞻仰,烈士的精神激励了一代又一代人。“李超时烈士的一生虽然短暂,但却是革命、奋斗、英勇的一生,我们就是要学习他不怕牺牲大无畏的精神,并将这种精神一代代传下去。”李超时纪念馆馆长杨金歌说。(记者邱冰清)

江西赣州:嗜赌城管查违建“发财”后获刑六年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以能够帮忙疏通关系搞违章建筑为由骗取他人钱财。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城管执法队员李干成受贿、诈骗一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李干成,「英雄烈士谱」李超时:革命的烈火是扑不灭的

经开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6年8月7日至2017年5月26日

李干成受聘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人民政府任城管执法队员。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23日

李干成受聘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乡人民政府任城管执法队员。

2018年1月至4月期间

李干成伙同凤岗镇城管执法原中队长陈亮(已判刑),利用陈亮的职务便利,在凤岗镇开展查违拆违工作的过程中,违规收受凤岗镇冈孜村违章建房户肖某江、肖某龙、肖某斌人民币共计10.5万元(其中李干成分得5.4万元、陈亮分得5.1万);同时,李干成还隐瞒其非凤岗镇城管队员的事实,以能够帮忙疏通关系搞违章建筑为由,骗取凤岗镇冈孜村村民肖某华等人22.5万元,所得款项均被李干成用于购买六合彩赌博及日常挥霍。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干成伙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原中队长陈亮,利用陈亮查处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5元,其个人分得5.4万元、陈亮分得5.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李干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2.5万元(其中退还肖某燕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干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李干成违法所得25.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干成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李干成伙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原中队长陈亮,利用陈亮查处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李干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李干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原判综合考虑李干成受贿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巨大,以受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属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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